Page 13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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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21






                                  3. 銀行往來與 Sea Waybill 之關係

                                    雖然 ICC 將 SWB 列入 UCP500,UCP600 繼續延用,但 SWB 之

                                    使用並無顯著增加,因為 SWB 之使用,一方面需獲得國內外貿易
                                    業者之理解,另一方面需彼此訂定同意使用之契約後採行;其
                                    次,一向未通用之 SWB 會給往來銀行實務上之衝擊,譬如開狀銀

                                    行開狀之際,是否允許以 SWB 代替 B/L 之考量;但 SWB 之使用

                                    有其優點,日後可能逐步使用。

                                  4. Sea Waybill 與國際規則

                                    AWB 之使用遵照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 1992 (即所謂華沙公約) 使
                                    用。而 SWB 之使用,並無此類似之公約,代之以 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 所隸屬之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mmittee) 制定
                                    有關 SWB 之 CMI 統一規則,來自行約束。

                                    由此可知,AWB 與 SWB 之法源不同,跟單信用狀之關係銀行所
                                    關心的是,受貨人之變更之處理方式,原則上,AWB 之運送人或

                                    其代理人未收到發貨人/託運人用正本之提示而自行變更受貨人,
                                    導致發貨人/託運人用正本之正當持有人受到損害時,運送人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這點在華沙公約上有明文規定。相對地,SWB 對

                                    此問題並無類似華沙公約之強行規定,是以,有關當事人應留意
                                    SWB 之記載事項,亦即應留意輪船公司有關 SWB 之處理方式以
                                    及 SWB 條款是否適用 CMI 統一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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