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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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27
能:
1. 提單是運送人、船長或其代理人對託運人 (Shipper) 出具貨物之收
據 (Cargo Receipt):當運送人、船長或其代理人收到貨物或裝船
後,簽發提單給託運人,作為承認收到託運貨物或已裝船之書面
收據。
2. 提單是運送人和託運人之間訂立運輸契約的憑證 (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age):運送人和託運人之間有關運送條件,雙方
權利義務即以提單上所訂列運送條款作為主要依據,若提單因背
書轉讓時,對運送人與受讓人來說,提單是他們之間權利義務惟
一之依據。
3. 提單是貨物所有權之憑證 (Document of Title),提單代表貨物,提
單轉讓就等於轉讓了貨物所有權,誰持有提單,誰就有權要求運
送人或其代理人交付貨物,並享有占有和處分貨物的權利。
4. 提貨證書:船公司憑提單交付貨物
據此,提單與交貨之關係如下:
在簽發提單情形下,原則上受貨人 (提單持有人) 不出示提單,便
不能請求交付貨物,反言之,如不繳還提單,運送人或其代理人
亦不能交付貨物,在實務上貨物提領方式在目的港交付時,通常
由提單之持有人依海商法之規定持全套或其中之一張向船公司或
其代理人要求交貨,若不交貨提單之持有人可依漢堡規則第 5 條
規定“如果運送人未能在約定時間或合理時間內交貨就應賠償損
失”可向其要求賠償。
二、貴行為提單合法持有者,當然有權利憑提單向運送人或其代理人要
求提貨,若運送人或其代理人在貨已抵埠而不予交貨時貴行有權依
漢堡規則第 5 條之規定要求賠償損失,由於代理人係運送契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