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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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33
何?
一、所謂 “Regular Line”又稱為“Liner”,中文稱為定期航線。其意係指在
特定航線上,依照船公司預先所排定之船期表 (Sailing Schedule) 作
有規則的往返行駛於特定港口之船舶。因此其船期及停靠港埠均事
先排 定,而服 務對象係 包括不同 對象及不 特定的多 數託運人
(Shipper)。而由於其船期固定準時,故託運人可依照其不同之裝船期
別 (Shipping Schedule),作不同之發貨安排,以便買方 (Buyer) 可在
預估的交貨期限內收到貨物,因此為一般國際貿易上所經常使用。
中東國際開出的信用狀常載明於信用狀條款中 (如本題之例子)。
因為定期航線所服務之對象為非特定之發貨人,故一般均用於裝載
雜貨等類似之貨物,又稱雜貨輪,而不像非定期航線 (Tramp) 之船
舶,其服務對象為特定之貨主,故常用於裝載大宗物資如玉米、小
麥、黃豆等穀物類之貨品或煤、礦砂等原料之運送,又稱散裝輪,
此乃與定期航線 (Regular Line) 最大之區別。
本條款之意義為「僅可使用定期航線之船舶同時必須由船公司或其
代理人所簽發之證明,隨附於單據」。信用狀作此要求乃因使用定
期航線之船舶運送時,買方可預知並確定船舶起航或抵埠時間,隨
時可以掌握貨源及市場狀況,作最有利之安排。至若使用不定期
船,則買方將無法掌握航運狀況而延誤商機。此種情況在政情不穩
的中東地區尤為重要,故中東地區所開之信用狀經常載明該特別條
款,以免貨物於運送途中發生意外而遭受無謂之損失。
二、依據本題所列條款 2 意為:「使用以色列船舶工具裝載或經由以色
列港口是不被允許的,同時單據也必須包含此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