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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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33






                             何?




                             一、所謂 “Regular Line”又稱為“Liner”,中文稱為定期航線。其意係指在

                                  特定航線上,依照船公司預先所排定之船期表 (Sailing  Schedule)  作
                                  有規則的往返行駛於特定港口之船舶。因此其船期及停靠港埠均事

                                  先排 定,而服 務對象係 包括不同 對象及不 特定的多 數託運人
                                  (Shipper)。而由於其船期固定準時,故託運人可依照其不同之裝船期

                                  別 (Shipping Schedule),作不同之發貨安排,以便買方 (Buyer) 可在
                                  預估的交貨期限內收到貨物,因此為一般國際貿易上所經常使用。

                                  中東國際開出的信用狀常載明於信用狀條款中 (如本題之例子)。

                                  因為定期航線所服務之對象為非特定之發貨人,故一般均用於裝載
                                  雜貨等類似之貨物,又稱雜貨輪,而不像非定期航線 (Tramp)  之船
                                  舶,其服務對象為特定之貨主,故常用於裝載大宗物資如玉米、小

                                  麥、黃豆等穀物類之貨品或煤、礦砂等原料之運送,又稱散裝輪,

                                  此乃與定期航線 (Regular Line) 最大之區別。
                                  本條款之意義為「僅可使用定期航線之船舶同時必須由船公司或其

                                  代理人所簽發之證明,隨附於單據」。信用狀作此要求乃因使用定
                                  期航線之船舶運送時,買方可預知並確定船舶起航或抵埠時間,隨

                                  時可以掌握貨源及市場狀況,作最有利之安排。至若使用不定期
                                  船,則買方將無法掌握航運狀況而延誤商機。此種情況在政情不穩

                                  的中東地區尤為重要,故中東地區所開之信用狀經常載明該特別條
                                  款,以免貨物於運送途中發生意外而遭受無謂之損失。

                             二、依據本題所列條款 2 意為:「使用以色列船舶工具裝載或經由以色
                                  列港口是不被允許的,同時單據也必須包含此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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