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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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s) of applicant, certifying that they have received the goods in order
                            and condition and stating date, value,  quantity of goods received and

                            this credit number.”
                            意即:「貨運承攬商收據由×××公司或開狀申請人所授權的人來

                            簽發,證明他們已收到的貨物是完好的,且表明貨物收訖日期、價
                            值、數量及信用狀號碼」,此亦表示賣方已把貨物交貨運承攬公司

                            或買方所指定之人已收到貨物然後由其簽發收據交予賣方,俾賣方
                            隨附信用狀所要求提示之其他單據向銀行辦理押匯。

                       三、綜上所述,可知貨運承攬商收據 (FCR)  在國際貿易實務上確有其需
                           要性及便利性,但因其本身並非運送單據,因此在使用上仍有其風

                           險,尤其對於涉及信用狀交易的開狀銀行及押匯銀行,因為買賣雙

                           方若有意詐騙銀行時,可能以不實之貨運承攬商收據來詐騙銀行,
                           乃銀行在作業時應注意的,但無論如何,銀行與客戶間都應本著誠
                           信原則,建立互信基礎,加強溝通,增進瞭解,才是問題根本解決

                           之道。
















                           最近有一批貨是從內陸拖至青島裝船運至美國,本公司於拿到海運
                       提單欲到銀行辦理押匯時,發現提單未表明所簽發正本份數,經本公司

                       向船公司要求更正,船公司卻另發一份證明書,證明簽發三份之正本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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