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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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概括規定,現經修正以較為清晰,明確定義恐怖主義行為範圍,另除政
                       治動機外,並擴及意識形態、宗教動機行為。

                       八、運送條款
                           修正內容:

                           1.原內容"on delivery  to"改為"on completion of unloading from",明
                       顯將其意義包含卸貨動作,其餘內容大致相同。

                           " the goods  here by in sured" (所保貨物)  改為"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被保險標的物)。

                           "the commencement of transit" (開始運往) 改為"the time th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is first  moved for the purpose of the commencement of

                       transit"(該被保險標的物自始擬被運往)。

                           將"shipowners or charterers" (船東或船舶租用) 人改為"carriers" (船舶
                       運送人);
                           "affreightment"改為"carriage"。

                           2.本條就內容稍作文字上修飾,並強調應依第 11 條保險利益條款規

                       定,其含義即指任何運輸起迄相關規定,仍受制於保險利益條款規範內
                       容。原規定保險效力終止於貨物送至本保險單所載目的地之受貨人或其

                       他最終倉庫或儲存處所,修改為自運送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完全卸載至
                       本保險契約所載明目的地之最終倉庫或儲存處所,原規定是否包括卸貨

                       動作顯不明確,經此修正,貨物被送至保險單 (保險契約)  所載目的地之
                       最終倉庫或儲存處所,當然必須從運送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完全卸載

                       後,保險效力始予終止,故明確規定包括卸貨動作。
                           3.本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或中途之任何其他倉庫或儲存處所而為被保險

                       人用作通常運輸過程以外之儲存或分配或分送,修改為自運送車輛或其
                       他運輸工具完全卸載至本保險契約所載明目的地或中途之任何倉庫或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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