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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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險契約或其授意下之有權索償之人或受讓人。
                       五、由於協會貨運條款已作多處改動,我們建議客戶諮詢保險公司,以

                           便更清楚瞭解相關修訂和及享有全面保障。















                           本公司向美國購買化學溶劑一批,該批貨交由油輪自美國港口承運

                       來台,據悉同船中尚有甲公司的化學溶劑一併來台,該船在日本卸下日

                       方之船貨後出航來台時,在日本內海觸礁船艙破裂,造成甲公司之大部
                       溶劑受損,本公司損失輕微,目前該船拖往韓國修理,溶劑經轉船來台
                       後,本公司前往提貨時,船方依提單之背面印定條款載明之“The York-

                       Antwerp Rules 1974”規則要求分擔共同海損,請問:

                           1. 何謂共同海損?
                           2. 共同海損認定之範圍如何?
                           3. “The York-Antwerp Rules 1974”規則內容如何?





                       一、共同海損 (General  Average)  簡稱 GA,係指船舶在海上航行時發生

                            緊急危難時,船長為了船舶、貨物及運輸的共同安全而故意及合理
                            對船舶或貨物所為緊急處分而直接發生的犧牲及費用。諸如為了減

                            輕船載而投棄貨物,因救火而損及貨物,駛進避難港的費用、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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