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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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55
擴及運送人或其他受託人之利益。
十六、被保險人義務條款
修正內容:本條僅將"servants"與"Underwriters"修改為
"employees"與"Insurers",其意義並未改變。
十七、放棄條款
修正內容:本條僅將"Underwriters"修改為"Insurers",其意義並未改
變。
十八、合理快速條款(標題刪除)
修正內容:本條文字未修正,內容意義不變。
十九、法律與慣例
修正內容:本條文字未修正,內容意義不變。
結論
綜上所述,其修正部份大多係就條款文句修飾,或個別字句的修
改,對整個條款之內容及意義賦以更明確、清晰釋義,謹就以上修正的
影響,不同之處重點摘述如下:
一、有關船務糾紛所引起損害或費用,保險人將須舉證被保險人知情,
損害或費用亦應係因船務糾紛為主力近因所造成。而且,保險人不
能以此對抗善意受讓人。
二、至於載運船舶或駁船不適航部分,保險人是不能據以對抗善意受讓
人,對於貨櫃或運輸工具不適運部分,保險人則可對抗善意受讓
人。
三、運送條款明確修正,被保險人標的物須自運送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
完全卸載後,保險效力才算終止。
四、保險權益部份則明確規範,本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包括代表簽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