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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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凡糧食、供應、錨鍊等均得不予扣減。
                                       乾塢及船架費及移船費用,均可全部列入。

                                       船底之刮底、油漆及護漆費用,均不認為共同海損。但
                                       如船舶於共同海損行為之日前 12 個月內,曾經油漆或護

                                       漆者,則上述費用之一半,得認為共同海損。
                            第十四條  臨時修理  為共同安全或為了因共同海損犧牲所致之毀

                                       損,船舶在裝貨港、中途港或避難港進行臨時修理時,
                                       該項修理費用得認為共同海損。

                                       如意外毀損之臨時修理之進行僅為使航行得能完成者,
                                       則不問是否對其他關係方可能有所節省,其臨時修理費

                                       用得認為共同海損;但只以如不在該處進行是項修理,
                                       即發生得認為共同海損費用時所節省之費用為限。

                                       認為共同海損之臨時修理費用將不為「新換舊」之扣
                                       減。

                            第十五條  運費損失  貨物蒙受損失或滅失,無論是項貨物之毀損或

                                       滅失係因共同海損行為所致,或可得由共同海損予以補
                                       償者致運費損失,得由共同海損補償。

                                       運費損失,得由共同海損補償。運費損失總額內,應扣
                                       減船主為賺取此項費用必須支付,但因犧牲之結果而得

                                       以不支之費用。
                            第十六條  貨物因犧牲而致滅失或毀損之受償額  貨物因犧牲而蒙受

                                       毀損或滅失,得以共同海損而受補償數額,應為貨物卸
                                       貨時間之價值為基礎所遭受之損失,而以送交受貨人之

                                       商業發票,或如無該項發票時,則以裝船價值決定之。
                                       卸貨時間之價值,包括保險費及運費,但如運費係由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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