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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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凡糧食、供應、錨鍊等均得不予扣減。
乾塢及船架費及移船費用,均可全部列入。
船底之刮底、油漆及護漆費用,均不認為共同海損。但
如船舶於共同海損行為之日前 12 個月內,曾經油漆或護
漆者,則上述費用之一半,得認為共同海損。
第十四條 臨時修理 為共同安全或為了因共同海損犧牲所致之毀
損,船舶在裝貨港、中途港或避難港進行臨時修理時,
該項修理費用得認為共同海損。
如意外毀損之臨時修理之進行僅為使航行得能完成者,
則不問是否對其他關係方可能有所節省,其臨時修理費
用得認為共同海損;但只以如不在該處進行是項修理,
即發生得認為共同海損費用時所節省之費用為限。
認為共同海損之臨時修理費用將不為「新換舊」之扣
減。
第十五條 運費損失 貨物蒙受損失或滅失,無論是項貨物之毀損或
滅失係因共同海損行為所致,或可得由共同海損予以補
償者致運費損失,得由共同海損補償。
運費損失,得由共同海損補償。運費損失總額內,應扣
減船主為賺取此項費用必須支付,但因犧牲之結果而得
以不支之費用。
第十六條 貨物因犧牲而致滅失或毀損之受償額 貨物因犧牲而蒙受
毀損或滅失,得以共同海損而受補償數額,應為貨物卸
貨時間之價值為基礎所遭受之損失,而以送交受貨人之
商業發票,或如無該項發票時,則以裝船價值決定之。
卸貨時間之價值,包括保險費及運費,但如運費係由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