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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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Full Set) 之提單正本。
6. 商業發票 (Commercial Invoice)。
7. 裝箱單 (Packing List)。
8. 檢驗報告書 (Survey Report) 又稱公證報告書,為避免被保險人
及保險人 (保險公司) 彼此爭執,檢驗受損貨物之工作,通常委
託較具有信用且有權威性與超然立場之獨立檢驗人 (Independent
Surveyor) 辦理。
9. 受貨人向運送人追索之往來文件:此等文件係證明受貨人已盡
保障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權之契約義務。
10.海難報告書 (Marine Protest)。
11.短損證明書 (Damage & Shortage Report)。
12.其他必要文件或因保險條件而須提出之證明文件。
(二)應注意事項
1. 通知之義務:被保險人 (即貨主) 發現貨物受損害時
(1) 船難發生後接獲消息時
(2) 提貨時發現貨物外表顯著受損
(3) 提貨後 3 天內開箱發現貨物受損,應即刻通知保險公司及船
公司,以便會同查看貨物。
2. 索賠時效:依國內保險法第 65 條之規定,索賠時效為 2 年,但
保險公司向船公司代位求償之時效為 1 年,因此保險公司在保
險單規定索賠時效為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