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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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之困擾及銷貨成本,而若其中有一次缺買方之檢驗時,不但影響
                               其後之發貨,同時若依 UCP600 第 32 條分期動支分期裝運之規

                               定,對其後各期均中止使用,此亦對出口商相當不利。

                       二、有關本案所牽涉及關於開狀地或開狀銀行之信用問題,乃是最近以
                           來,美國由於遭受金融海嘯金融風暴的影響,導致美元貶值,企業

                           倒閉,金融機構歇業關門之嚴重情況,因對風暴前之外債如國外借

                           款、信用狀及應付債務等償付都益形困難,因此導致美國銀行債信
                           的降低或破產,而對於一般的中小企業進出口貿易商更是雪上加

                           霜,在這種困境下,各國的對外貿易當然亦受到相當大的衝擊,所
                           以類如本題之情況,原本單純的信用狀交易,因面臨美國金融困

                           境,買方基於雙方合約,及已開出之信用狀,賣方勢必依約完成交
                           貨並依信用狀規定提示單據向開狀銀行請求付款,而買方更須接受

                           單據提取貨物 (在單據符合信用狀條件下),同時並須履行信用狀義
                           務之情況下,買方只有採取修改信用狀條款,以取得掌控權並讓賣

                           方處於不利的地位,因此而作如本題所述必須由買方驗貨並簽發檢
                           驗證明的不利條件,俾使賣方知難而退,達到其中止賣方出貨之目

                           的,此動機頗值得懷疑,亦是出口商必須深入瞭解的。
                       三、綜上所述,本題所述之情況對出口商而言,誠屬不利,因應之道,

                           首先出口商必先瞭解買方修改信用狀之真正原因,若買方是出於善
                           意,則於出貨前應早日洽請買方來台及早作好貨物檢驗,俾免造成

                           出貨之延誤而影響整個信用狀押匯作業。而若買方修改信用狀之來

                           意不善,出口商冒然接受該修改書 (請參考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10 條 c 項之規定),同時亦冒然出貨,買方無意進口該項產品,不

                           派員來檢查或出具不合格檢驗報告,而又在歐美各國正處於金融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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