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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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2. 簽發日期
3. 商品名稱、規格及數量
4. 嘜頭
5. 進口商之名稱及地址
6. 出口商之名稱及地址
7. 檢驗日期
8. 檢驗情形
9. 船名、開航日期、起運港口及卸貨港
10.簽發機構及人名
特殊內容:依買賣契約及進、出口國之法令規定辦理。
四、綜合上述一般出口商及製造廠常有一種誤解,認為其產品既經買方
指定機構檢驗後,即不必負任何責任,其實不然。
1. 依買賣契約,出口商或廠方必須依約交予買方符合規格之產品,
如訂交之產品係屬固有瑕疵,在檢驗時未發現缺點,或未列入檢
驗項目,事後發現時,賣方仍需負責。
2. 檢驗機構通常只作抽樣調查,而非對全部出口物逐一檢驗,檢驗
機構並不能為出口商證明其產品全部均符合買賣雙方契約所訂之
一切規格。
3. 檢驗機構所簽發之報告為一項「事實證明」,除非經確實認定其
出具之報告涉及偽造文書須負法律責任外,對買賣雙方不負任何
賠償責任。
4. 由於賣方須負履行交付符合契約規定之貨品之責任與義務,賣方
縱因檢驗機構簽發不實之報告而獲利,依約仍需負擔損失賠償之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