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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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95
一、所謂「轉押匯」(RENEGOTIATION)
係指限制押匯信用狀下,因受益人 (出口商) 與信用狀上指定之押匯
銀行並無往來或尚未辦妥出口押匯手續等原因,未能逕向該指定銀行押
匯,乃向其往來銀行 (第一押匯銀行) 申請押匯,由該第一押匯銀行押匯
後,依 L/C 規定,將押匯文件轉送指定之押匯銀行 (第二押匯銀行) 這種
情形在台灣稱為轉押匯。目前國內銀行辦理轉押匯流程如下: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96 年 9 月 14 日全國字第 2597 號函修
訂「銀行間辦理轉押匯業務合作要點」之規定,摘要如下:
1. 作業分工:為提高銀行同業間工作效率及節省人力,第一押匯銀
行對單據負審查責任,如因審查不周而引起拒付情事,概由該行
負全責處理。第二押匯銀行應對提示之押匯單據點收並負責依信
用狀之指示執行寄送單據、求償及其他特別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