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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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本公司向國內某銀行辦理押匯未久,接到開狀銀行電文拒付通知,

                       理由為「商業發票內容有更正,未蓋更正章」,上述情形在 L/C 有效提
                       示時間內,不知可否重行繕打或製作正確新單據,透過押匯銀行寄往開

                       狀銀行重行提示以替換原來舊有錯誤之單據並要求開狀銀行付款,以解
                       除該項拒付之主張,請能詳加解釋說明之。





                       一、關於開狀銀行之義務,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7 條 a 項:
                           「若所規定之單據向指定銀行或開狀銀行提示且構成符合之提示,

                       而信用狀使用方式為下列之一者,開狀銀行須為兌付:

                           i. 由開狀銀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兌;
                           ii. 由指定銀行即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予付款;

                            iii.由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承擔延期付款承諾,或雖
                              已承擔延期付款承諾,但於到期日未予付款;

                            iv.由指定銀行承兌,但該指定銀行未就以其為付款人之匯票承兌,
                              或雖就以其為付款人之匯票承兌,但於到期日未予付款;

                            v. 由指定銀行讓購,但該指定銀行未予讓購。」
                           此項規定,意為不可撤銷信用狀,構成開狀銀行對信用狀所規定即

                       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讓購之確定義務,但必須向指定銀行或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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