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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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瑕疵單據。

                       (二)對此問題,國際商會 (ICC)  於 1995 年在 Meeting  on May 16

                              Agenda Item 5a 之 Documentary Credit Queries470/Ge.10 當中被詢
                              及:
                              1.  若在信用狀有效期限內,不可撤銷信用狀之受益人可否允許替

                                 換瑕疵單據已符合信用狀之規定,尚且信用狀未事先聲明需以

                                 第一次提示時務必符合規定為前提。
                              2.  若上述答案是肯定的話,請問在替換之前,是否不必取得開狀
                                 銀行之許可。

                              國際商會的結論:「答案是肯定的」。
















                           請提供最近國際商會訂頒布之 ISBP 對押匯文件,更正或更改之規範
                       供參考。





                           依據 UCP600 第 14 條「審查單據之標準」a 項「依指定而行事之指

                       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及開狀銀行須僅以單據為本,審查提示藉
                       以決定單據就表面所示是否構成符合之提示。」依 UCP600 第 2 條符合

                       之提示「意指依照信用狀條款、本慣例相關之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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