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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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第 2 節 國貿條規疑難問題及解析
本公司出口運動器材乙批到歐洲,付款條件為 L/C,價格條件為 FOB 台
灣,貨抵達目的港後,因經濟不景氣進口商暫停營業,船公司無法聯絡買
方,轉向本公司要求運費,請問:價格條件為 FOB 時,若進口商未向船公
司繳交運費辦理提貨,船公司是否可向本公司追討運費?
一、國際間買賣以信用狀為支付條件時,首先須了解信用狀之本質,依國際
商會 UCP 600 第 2 條規定:
信用狀
意指任何安排,不論其名稱或措辭為何,其係不可撤銷且因而構成開狀
銀行對符合之提示須兌付之確定承諾。
又 UCP600 第 7 條 a 項規定:
a. 若所規定之單據向指定銀行或開狀銀行提示且構成符合之提示,而信
用狀使用方式為下列之一者,開狀銀行須為兌付:
i. 由開狀銀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