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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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狀銀行付款再經買方贖單後,貨物之所有權由開狀銀行轉讓給買方,這
時買方前往船公司辦理提貨手續,運費當然由買方給付。
但若貴公司辦理押匯提示有瑕疵之單據,經開狀銀行拒付,或提示完整
之單據未經拒付但開狀銀行又未承接貨物,在貨物沒人領取之情形下,
運費之歸屬問題,法院之判決前後二種不同之看法。
1. 早期法院的判決中,認為在 ICC INCOTERMS FOB 之價格條件下,運
費由收貨人負擔,故運送人無理由向出口商索取運費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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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前法院的見解則認為 ICC INCOTERMS 2010 FOB 條件下,運費之
負擔係由出進口商雙方約定,不能拘束運送人,因此,當出口商與運
送人訂定運費契約時,規定運費由目的地之進口商支付,此為「第三
人給付契約」,在此種契約下,進口商不給付運費時,則運送人即可
向契約當事人 (出口商) 請求支付運費。
二、在上 述「第三 人給付契 約」之見 解下,不 論價格條 件為 I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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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TERM 2010 FOB、CFR 或 CIF 之條件下,當貨物運抵目的地
後,若無人提貨因而造成運費、倉租或其他費用未付時,運送人可轉
向出口商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