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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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15





                                  (3) 賣方必須將貨物交運到買賣契約所約定的船上或取得已如此交運
                                      到目的地之貨物。賣方必須訂定運送契約;在「連續銷售」的
                                      情形下則為取得此類契約。

                                  (4)  裝船前將置放在貨櫃中的貨物在「貨運站」(terminal)  交給運送

                                      人的方式,並不適合使用 CFR 條件,而應使用 CPT 條件。
                                  (5) 賣方負擔貨物出口通關手續,但不負擔貨物進口通關及支付任何

                                      進口關稅或辦理進口通關手續。

                                11.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ight  (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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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coterms 2010
                                      運保費在內條件規則 (加填指定目的港) 2010 年版國貿條規

                                      本條件表示賣方以將貨物置於船上時或取得已如此交運之貨物

                                  之方式交貨的條件。買方負擔貨物置於船上時起的損壞或滅失之危
                                  險。賣方必須訂定將貨物交運到指定目的港的運送契約並支付運

                                  費。除此之外,賣方必須就運送途中買方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危險
                                  訂定保險契約。本條件下賣方僅須投保最低保險即可,若買方希望

                                  擁有更大的保障,則必須與賣方另行約定或自行安排額外的保險。
                                  其他應注意事項則與 CFR 條件相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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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 INCOTERMS 2010,僅適用於買賣雙方簽訂之買賣契約,
                                且僅規定買方雙方間之權責關係,而不適用於協助完成交易之運輸、
                                保險、融資之契約,買賣雙方當事人宜在買賣契約上引用其他法源,

                                在契約上作妥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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