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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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15
(3) 賣方必須將貨物交運到買賣契約所約定的船上或取得已如此交運
到目的地之貨物。賣方必須訂定運送契約;在「連續銷售」的
情形下則為取得此類契約。
(4) 裝船前將置放在貨櫃中的貨物在「貨運站」(terminal) 交給運送
人的方式,並不適合使用 CFR 條件,而應使用 CPT 條件。
(5) 賣方負擔貨物出口通關手續,但不負擔貨物進口通關及支付任何
進口關稅或辦理進口通關手續。
11.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ight (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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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terms 2010
運保費在內條件規則 (加填指定目的港) 2010 年版國貿條規
本條件表示賣方以將貨物置於船上時或取得已如此交運之貨物
之方式交貨的條件。買方負擔貨物置於船上時起的損壞或滅失之危
險。賣方必須訂定將貨物交運到指定目的港的運送契約並支付運
費。除此之外,賣方必須就運送途中買方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危險
訂定保險契約。本條件下賣方僅須投保最低保險即可,若買方希望
擁有更大的保障,則必須與賣方另行約定或自行安排額外的保險。
其他應注意事項則與 CFR 條件相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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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 INCOTERMS 2010,僅適用於買賣雙方簽訂之買賣契約,
且僅規定買方雙方間之權責關係,而不適用於協助完成交易之運輸、
保險、融資之契約,買賣雙方當事人宜在買賣契約上引用其他法源,
在契約上作妥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