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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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11





                                  付其所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之方式交貨的條件,賣方必須訂定將
                                  貨物運抵指定目的地之運送契約並支付運送成本。除此之外,賣方

                                  必須就運送途中買方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危險訂定保險契約。本條
                                  件下賣方僅須投保最低保險即可,若買方希望擁有更大的保障,則

                                  必須與賣方另行約定或自行安排額外的保險。其他應注意事項則與
                                  CPT 條件相同。


                                5. 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insert 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10
                                      終點站交貨條件規則 (加填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終點站) 2010
                                  年版國貿條規

                                      本條件表示賣方在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貨運站」

                                  (named terminal),從抵達的運送工具上以將貨物卸載置於買方處理
                                  下之方式交貨的條件。貨運站包括碼頭 (quay)、倉庫 (warehouse)、

                                  貨櫃場 (container yard)  或公路、鐵路或空運貨運站。賣方負擔將貨
                                  物交運到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貨運站,包括卸載在內之所有危

                                  險。茲就其指導摘要說明使用本條件應注意事項:
                                  (1) 本條件的危險移轉地點為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之貨運站的特定地

                                      點,賣方應取得符合該條件的運送契約。
                                  (2) 若當事人意圖由賣方負擔從該貨運站到其他地方,包括貨物運送

                                      及處理在內的危險及成本時,則應使用 DAP 及 DDP 兩種條件。
                                  (3) 賣方負擔貨物出口通關手續,但無義務支付進口稅捐或辦理貨物

                                      進口通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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