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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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3.CPT
®
Carriage Paid To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10
運費付訖條件規則 (加填指定目的地) 2010 年版國貿條規
本條件表示賣方在約定地 (若當事人間已有約定) 以將貨物交付
其所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之方式交貨的條件,賣方必須訂定將貨
物運抵指定目的地之運送契約並支付運送成本。茲就其指導摘要說
明使用本條件應注意事項:
(1) 本條件與 CIP、CFR 及 CIF 等三種條件的危險轉移地點為賣方將
貨物交付運送人時,而不是當貨物在目的地交給買方時。若到
約定目的地有幾個運送人且當事人未約定一個特定的交貨地點
時,貨物之危險自交付給第一運送人時已經轉移給買方。當事
人若希望危險在後一階段移轉 (即在一個海港或機場) 時,必須
在買賣契約中特別規定。
(2) 本條件與 CIP、CFR 及 CIF 等三種條件的成本移轉的地方為運送
契約中指定目的地內之地點,當事人應盡可能地確認該地點。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賣方無權要求買方負擔在運送契約中有
關貨物在指定目的地發生的卸貨成本。
(3) 賣方負擔貨物出口通關手續,但無義務支付進口稅捐或辦理貨物
進口通關手續。
4.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
incoterms 2010
運保費付訖條件規則 (加填指定目的地) 2010 年版國貿條規
本條件表示賣方在約定地方 (若當事人間已有約定) 以將貨物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