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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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3.C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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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rriage Paid To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10
                                運費付訖條件規則 (加填指定目的地) 2010 年版國貿條規

                                本條件表示賣方在約定地 (若當事人間已有約定) 以將貨物交付
                            其所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之方式交貨的條件,賣方必須訂定將貨

                            物運抵指定目的地之運送契約並支付運送成本。茲就其指導摘要說

                            明使用本條件應注意事項:
                            (1) 本條件與 CIP、CFR 及 CIF 等三種條件的危險轉移地點為賣方將

                               貨物交付運送人時,而不是當貨物在目的地交給買方時。若到
                               約定目的地有幾個運送人且當事人未約定一個特定的交貨地點

                               時,貨物之危險自交付給第一運送人時已經轉移給買方。當事
                               人若希望危險在後一階段移轉 (即在一個海港或機場)  時,必須

                               在買賣契約中特別規定。
                            (2) 本條件與 CIP、CFR 及 CIF 等三種條件的成本移轉的地方為運送

                               契約中指定目的地內之地點,當事人應盡可能地確認該地點。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賣方無權要求買方負擔在運送契約中有

                               關貨物在指定目的地發生的卸貨成本。
                            (3) 賣方負擔貨物出口通關手續,但無義務支付進口稅捐或辦理貨物

                               進口通關手續。

                         4.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
                            incoterms 2010
                                運保費付訖條件規則 (加填指定目的地) 2010 年版國貿條規
                                本條件表示賣方在約定地方 (若當事人間已有約定) 以將貨物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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