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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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6. DAP
®
Delivered at place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10
目的地交貨條件規則 (加填指定目的地) 2010 年版國貿條規
本條件表示賣方在指定目的地,從抵達的運送工具以將準備好
卸載的貨物置於買方處理下之方式交貨的條件。賣方負擔將貨物交
運到指定目的地之所有危險。茲就其指導摘要說明使用本條件應注
意事項:
(1) 本條件的危險移轉地點為指定目的地內之地點,賣方應取得符合
該條件的運送契約。除非當事人另有規定,賣方無權要求買方
負擔在運送契約中有關貨物在指定目的地發生的卸貨成本。
(2) 賣方負擔貨物出口通關手續,但無義務支付進口稅捐或辦理貨物
進口通關手續。若希望賣方支付進口稅捐及辦理貨物進口通關
手續,應使用 DDP 條件。
7.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
2010
稅訖交貨條件規則 (加填指定目的地) 2010 年版國貿條規
本條件表示賣方在指定目的地,辦理貨物進口通關手續,從抵
達之運送工具上以將準備好卸載之貨物置於買方處理下之方式交貨
的條件。賣方負擔將貨物交至該地之全部成本與危險,並有義務辦
理貨物出口及進口通關手續,且支付任何進出口關稅。茲就其指導
摘要說明使用本條件應注意事項:
(1) 本條件表示賣方應負擔之義務最重。
(2) 賣方負擔到約定目的地內之地點以前的危險,並應取得符合該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