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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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6. DAP

                                                                                      ®
                                Delivered at place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10
                                目的地交貨條件規則 (加填指定目的地) 2010 年版國貿條規

                                本條件表示賣方在指定目的地,從抵達的運送工具以將準備好
                            卸載的貨物置於買方處理下之方式交貨的條件。賣方負擔將貨物交

                            運到指定目的地之所有危險。茲就其指導摘要說明使用本條件應注

                            意事項:
                            (1) 本條件的危險移轉地點為指定目的地內之地點,賣方應取得符合

                               該條件的運送契約。除非當事人另有規定,賣方無權要求買方
                               負擔在運送契約中有關貨物在指定目的地發生的卸貨成本。

                            (2) 賣方負擔貨物出口通關手續,但無義務支付進口稅捐或辦理貨物
                               進口通關手續。若希望賣方支付進口稅捐及辦理貨物進口通關

                               手續,應使用 DDP 條件。

                         7.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

                            2010
                                稅訖交貨條件規則 (加填指定目的地) 2010 年版國貿條規

                                本條件表示賣方在指定目的地,辦理貨物進口通關手續,從抵

                            達之運送工具上以將準備好卸載之貨物置於買方處理下之方式交貨
                            的條件。賣方負擔將貨物交至該地之全部成本與危險,並有義務辦
                            理貨物出口及進口通關手續,且支付任何進出口關稅。茲就其指導

                            摘要說明使用本條件應注意事項:

                            (1) 本條件表示賣方應負擔之義務最重。
                            (2) 賣方負擔到約定目的地內之地點以前的危險,並應取得符合該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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