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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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13
件的運送契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賣方無權要求買方負擔
在運送契約中有關貨物在指定目的地發生的卸貨成本。
(3) 賣方無法直接或間接辦理進口通關手續時,不應使用本條件。
(4) 若希望買方負擔進口通關之所有危險與成本時,應使用 DAP 條
件。
(5) 除非在買賣契約中另以明文約定,賣方負擔任何進口時所支付之
「加值稅」(VAT) 或其他稅捐。
(二)海運及內陸水運運送的規則
8. F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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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 Alongside ship (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incoterms 2010
船邊交貨條件規則 (加填指定裝船港) 2010 年版國貿條規
本條件表示賣方在指定裝運港以將貨物置於「買方指定的船
邊」(即在碼頭或駁船上) 之方式交貨的條件。茲就其指導摘要說明
使用本條件應注意事項:
(1) 賣方負擔貨物抵達指定裝運港的裝載地點以前的所有成本及危
險,這些成本及有關的貨物處理費用依港口實際狀況而可能不
同。
(2) 賣方必須將貨物交運到買賣契約所約定的船邊。在「連續銷售」
(string sales) 的情形下,則為賣方必須「取得已如此交運之貨
物」(procure goods already so delivered for shipment)。
(3) 包裝在貨櫃中的貨物不適合使用 FAS 條件,而應使用 FCA 條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