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P. 29

®
                                                              第二章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13





                                      件的運送契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賣方無權要求買方負擔
                                      在運送契約中有關貨物在指定目的地發生的卸貨成本。
                                  (3) 賣方無法直接或間接辦理進口通關手續時,不應使用本條件。

                                  (4) 若希望買方負擔進口通關之所有危險與成本時,應使用 DAP 條

                                      件。
                                  (5) 除非在買賣契約中另以明文約定,賣方負擔任何進口時所支付之

                                      「加值稅」(VAT) 或其他稅捐。

                             (二)海運及內陸水運運送的規則


                                8. FAS


                                                                                            ®
                                      Free Alongside ship (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incoterms 2010
                                      船邊交貨條件規則 (加填指定裝船港) 2010 年版國貿條規

                                      本條件表示賣方在指定裝運港以將貨物置於「買方指定的船
                                  邊」(即在碼頭或駁船上)  之方式交貨的條件。茲就其指導摘要說明

                                  使用本條件應注意事項:
                                  (1)  賣方負擔貨物抵達指定裝運港的裝載地點以前的所有成本及危

                                      險,這些成本及有關的貨物處理費用依港口實際狀況而可能不
                                      同。

                                  (2) 賣方必須將貨物交運到買賣契約所約定的船邊。在「連續銷售」
                                      (string sales)  的情形下,則為賣方必須「取得已如此交運之貨

                                      物」(procure goods already so delivered for shipment)。

                                  (3)  包裝在貨櫃中的貨物不適合使用 FAS 條件,而應使用 FCA 條
                                      件。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