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P. 35
®
第二章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19
某甲貿易商已繳交部份保證金方式,委請本行開立信用狀到歐洲購買時
裝,其價格條件為 FOB,本行為確保債權,在 L/C 上指定本行為提單上之受
貨人,開狀不久,甲貿易商受金融海嘯影響停業,貨到後,船公司因進口商
遲不領貨,以 B/L 上指定本行為受貨人之理由,委託律師以存證信函方式要
求本行支付運費,請問在此情形下,運費應由誰擔負?
一、依一般國際貿易習慣,價格條件為 FOB (船上交貨條件) 時,依 2010 年
INCOTERMS (國貿條規) 之規定簡述部分買賣雙方之義務如下:
1. 賣方之義務:賣方須在約定時間,於約定之港口將貨物裝載於買方所
安排之船舶上,賣方負擔貨物通過船舶欄杆 (Ship's Rail) 時為止之風
險及裝運費用。
2. 買方之義務:買方須安排適當之船舶,並通知賣方船舶停靠之碼頭,
使賣方得在約定之時間及地點裝載貨物。若因買方安排之船舶不適
當,其所引起之損失應由買方負擔,並負擔自交貨日或期間屆滿後
之一切風險及費用。
據此,就單純的以 FOB 之價格條件下,運費當然由買方 (進口商) 負
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