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P. 37

®
                                                              第二章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21

















                                 國內某貿易商前積欠本公司貨款甚鉅,最近得悉該公司之貨物準備出

                             口,在出口港裝運中,據悉該批貨物以“FOB”條件外銷,請問若「貨已過船
                             舷欄杆」之情形下,本公司向法院聲請查封該批貨物是否有效?





                                 來函所詢,貴公司向法院聲請查封債務人 (某甲) 準備出口之貨物,法院

                             可否執行,係屬法律問題,但涉及國際貿易上交貨條件及銀行出口押匯實
                             務,茲提供幾點建言,俾供參考。
                                 誠然該問題之重點,端視該批貨物「所有權」之歸屬為前題,依據我國

                             民法在查封時,該批貨物若屬託運人 (債務人甲公司) 所有,則法院可以執行

                             查封,若已非屬債務人所有,則不許查封。然而“FOB”之貿易條件,依國際
                                                                     ®
                             商會 (ICC) 所訂定之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稱為「船上交貨條件」,
                             依其解釋,若以 FOB 為買賣條件時,貨物自買主指定之裝貨港口,確實通
                             過指定船舶之船欄杆時,一切費用及風險均由買主承受,由於 FOB 貿易條

                             件具有此一特性,故有人主張「貨已裝船」參照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
                             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可視為貨物已交付,其所有權即歸屬買主,非賣方 (非

                             債務人) 所有,所以不得查封,此種說法值得商榷。
                                 依海商法第一百零四條準用民法第六百二十九條之規定:「交付提單於

                             有受領權利之人時,其交付就物品所有權移轉之關係,與物品之交付有同一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