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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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際貿易各種付款條件  25





                                     交貨之運送單據交予買方或代理人,自買方或其代理人取得貨款。

                                  3. 憑信用狀付款 (LETTER OF CREDIT 簡稱 L/C):係進口地銀行應買方

                                     請求,以開狀銀行為保證人,透過出口地之銀行交給賣方之一種保
                                     證文書,賣方遵照信用狀之規定履行交貨之義務,即可檢具信用狀

                                     規定之單據向出口地之銀行提示,請求墊付貨款,再由押匯銀行將
                                     有關單據向開狀銀行求償並清償 L/C 之款項。



                             三、交貨後付款 (PAYMENT AFTER DELIVERY) 又稱延付貨

                                  款 (DEFERRED PAYMENT)


                                 賣方將貨物交運出口,買方收到貨後,於一定時日後由買方付款,此種
                             付款方式出口商風險大,國際貿易上常見付款方式如下:

                                  1.  託收 (COLLECTION):賣方於貨物輸出後,備妥運送單據,簽發以
                                     買方為付款人之匯票,一併交給出口地之委託銀行交進口地之代收

                                     銀行,代向進口商收取貨款,依貨運單據交付方式不同分:
                                    a. 付款交單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簡稱 D/P):進口地

                                       之代收銀行將出口地委託銀行之單據交給進口廠商時,一方面收
                                       款,一方面把提單交給進口廠商提貨,代收銀行將貨款匯還出口

                                       地之委託銀行,再將款項交給出口廠商。
                                    b. 承兌交單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簡稱 D/A):進

                                       口地之代收銀行將出口地委託銀行之單據交給進口廠商時,買方

                                       先將出口廠商所出具之匯票承兌後取得單據領貨,到了匯票所約
                                       定之付款日,進口廠商將票款交給進口地之代收銀行,代收銀行
                                       再將票款匯回出口地之委託銀行,轉交給出口廠商。

                                  2.  寄售 (CONSIGNMENT):出口商將貨物運抵進口地,委託當地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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