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P. 41
第三章 國際貿易各種付款條件 25
交貨之運送單據交予買方或代理人,自買方或其代理人取得貨款。
3. 憑信用狀付款 (LETTER OF CREDIT 簡稱 L/C):係進口地銀行應買方
請求,以開狀銀行為保證人,透過出口地之銀行交給賣方之一種保
證文書,賣方遵照信用狀之規定履行交貨之義務,即可檢具信用狀
規定之單據向出口地之銀行提示,請求墊付貨款,再由押匯銀行將
有關單據向開狀銀行求償並清償 L/C 之款項。
三、交貨後付款 (PAYMENT AFTER DELIVERY) 又稱延付貨
款 (DEFERRED PAYMENT)
賣方將貨物交運出口,買方收到貨後,於一定時日後由買方付款,此種
付款方式出口商風險大,國際貿易上常見付款方式如下:
1. 託收 (COLLECTION):賣方於貨物輸出後,備妥運送單據,簽發以
買方為付款人之匯票,一併交給出口地之委託銀行交進口地之代收
銀行,代向進口商收取貨款,依貨運單據交付方式不同分:
a. 付款交單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簡稱 D/P):進口地
之代收銀行將出口地委託銀行之單據交給進口廠商時,一方面收
款,一方面把提單交給進口廠商提貨,代收銀行將貨款匯還出口
地之委託銀行,再將款項交給出口廠商。
b. 承兌交單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簡稱 D/A):進
口地之代收銀行將出口地委託銀行之單據交給進口廠商時,買方
先將出口廠商所出具之匯票承兌後取得單據領貨,到了匯票所約
定之付款日,進口廠商將票款交給進口地之代收銀行,代收銀行
再將票款匯回出口地之委託銀行,轉交給出口廠商。
2. 寄售 (CONSIGNMENT):出口商將貨物運抵進口地,委託當地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