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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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貨運單據副本內容,諸如裝載船名,起卸港口名稱、貨品名稱、信
                              用狀號碼、嘜頭 (Shipping Mark)、數量及價值等項…加以核對。

                            2.  如屬即期信用狀又有外幣墊款者,需由開狀銀行收回墊款本息,如
                              屬遠期信用狀墊款者可暫緩收回,惟仍需辦妥授信申請時之批示條

                              件,諸如徵提還款本票、定存單,或辦妥物權設定後簽發擔保提貨
                              書。

                            3. 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交付之擔保提貨書經保證銀行有權簽章人簽發
                              後,保證銀行留存擔保提貨書副本、商業發票、及有關單據等各一

                              份外,將擔保提貨書正本、商業發票、輸入許可證,及有關貨運單
                              據等交還開狀申請人持往報關、提貨。


                       二、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換回擔保提貨書: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俟接到押
                           匯銀行送來之貨運單據正本,即將提單正本經有權簽字人簽字,並添附

                           「擔保提貨解除通知書」後,以掛號郵遞航運公司或其代理行,換回先
                           前簽發之擔保提貨書,以解除開狀銀行之保證責任。


                       三、從上述擔保提貨手續之作業流程中,可領略出銀行辦理擔保提貨之特性
                           如下:

                            1.  擔保提貨是由銀行與進口商共同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行提出之一種書

                              面保證:通常因進口貨品先到埠,而其進口單據尚未寄達時,進口

                              商為節省海關倉儲費用或急需提領貨物 (如生鮮食品) 時之一套變通
                              因應辦法,但此種變通辦法,從船公司而言,進口商未繳還提單
                              (B/L) 而先行提取貨物後,若有正當之提單持有人前來要求取貨時,

                              船公司有交付貨物之義務,這時貨已被進口商提走,而需負起損害

                              賠償責任,基於上述理由,因進口商急需提領貨物而未能繳交提單
                              導致船公司蒙受損害之後果,由進口商與銀行共同擔負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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