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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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進口押匯  295






                                     掛號郵遞航運公司或其代理行,換回先前簽發之擔保提貨書以解除
                                     開狀銀行之保證責任。

                             貳:
                             一、擔保提貨書係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向航運公司或其代理行簽具之保證

                                 書,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未以正本提單換回擔保提貨書前,簽具擔保提
                                 貨書之保證銀行仍負有保證責任。據此,進口商遺失擔保提貨書因而申

                                 請補發時,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皆審慎辦理,其手續如下:

                                 (一) 進口商應備妥下列文件:

                                  1.  遺失聲明書:內容記載、遺失擔保提貨書之主要內容、陳述遺失之

                                     原因,並將遺失事實轉知航運公司或其代理行,以防範貨物被盜
                                     領。

                                  2.  補徵擔保提貨申請書並由保證人作保或提供開狀銀行或保證銀行認
                                     可之擔保品。


                                 (二) 開狀銀行或保證銀行應辦事項:

                                  1.  開狀銀行或保證銀行將進口商遺失擔保提貨書之內容及事實函知航

                                     運公司或代理行,並請確認該擔保提貨書是否已換取小提單,若尚
                                     未換取小提單者,聲明該擔保提貨書作廢。

                                  2.  航運公司或其代理行函覆確認進口商遺失之「擔保提貨書」尚未換
                                     取小提單後,依據進口商之補發申請書,徵有保證人及擔保品認可

                                     後,始予補發。
                                  3.  補發之擔保提貨書內容大致與原擔保提貨書上一致,不同之地方如

                                     下:
                                     (1) 補發之擔保提貨書上加蓋補發。

                                     (2) 補發之擔保提貨書編號與原遺失之擔保提貨書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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