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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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本公司委請國內某外匯銀行開立信用狀到日本購買飾品之五金配件,
L/C 內容載明:1. 貨物由日本港口到上海;2. 提單受貨人 (CONSIGNEE) 為
開狀銀行;3. 貨到被通知人 (NOTIFY / PARTY) 為本公司轉投資上海子公
司。貨運單據由日本寄達開狀銀行,本公司贖單還款,但提單寄往上海途中
遺失,因急需提貨,擬請開狀銀行出具「擔保提貨書」以「擔保提貨」方式
向上海船務代理公司提貨,但為開狀銀行婉拒,請問:
1. 理由安在?
2. 有何補救措施?
一、來函所稱,開狀銀行已將全套正本提單背書讓給貴公司,而貴公司保管
不慎遺失後,要求開狀銀行出具擔保提貨書提貨被婉拒乙事,其理由可
歸納為下列 3 點:
1. 開狀銀行辦理擔保提貨係正本提單在尚未到達開狀銀行之前所辦理
擔保提貨,係開狀銀行可確實掌握正本提單以利事後換回「擔保提
貨書」為前提,L/C 為付款方式辦理進口貨品時,進口商欲前往運
送人辦理提貨,通常應到開狀銀行 (Issuing Bank) 領取運送單據
(Transport Document) 後,憑提單始能辦理提貨。惟今國際航運發
達,從距離較近之地區如香港、日本、新加坡進口貨物,或距離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