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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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依一般手續申請掛失止付後,經公示催告程序,於取得除權判決書補發
新提單提貨:
1. 貴公司以合法提單持有人之身分 (由開狀銀行出具已背書轉讓予進口
商之聲明書) 向原發行提單之船公司或其在台灣之代理公司具文聲明
提單遺失。
2. 向本案管轄之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對船務公司或其代理公司聲請禁
止提貨命令。
3. 聲請人以法院收件收據及聲請禁止提貨命令聲請狀副本,送交船公
司或其船務代理公司。
4. 前項公示催告經裁定後,聲請人將登載該公示催告裁定之報紙送船
務公司或其船務代理公司。
5. 經公示催告程序及除權判決宣告提單無效後,聲請人檢附法院除權
判決書,以便辦理換發新提單。
二、若急需先得提貨之情形:
1. 一般船務公司在為辦妥除權判決前先行提貨,都要求提供足額的擔
保品 (各船務公司要求不同) 或銀行之保證函,經確認該批船貨尚未
有第三人具領後,先行補發新提單供進口商提貨。
2. 辦理上述掛失止付之手續。
3. 經取得法院除權判決書後,向船公司或船務代理公司換回先前提供
之擔保品或銀行之保證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