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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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進口押匯  287






                                 之保證銀行仍負有保證責任,據此,進口商辦理擔保提貨後,押匯銀行
                                 寄來之貨運單據表面顯示彼此抵觸者,或表面所示與信用狀條件不符,

                                 而予拒付時,依據 UCP600 第 16 條 c 項之規定要通知押匯銀行,並敘明
                                 該等單據正留候提示人處置,或正退還提示人。由於單據正留候提示人

                                 處置或退還提示人,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便無法持提單正本向航運公司
                                 或其代理人換回擔保提貨書,保證責任便無法解除,日後提單權利人予

                                 向航運公司執行提單權利領取貨物時,航運公司或其代理人必然依擔保
                                 提貨書向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請求賠償,所以在擔保提貨實務上,開狀

                                 銀行都會向進口商表示「辦理擔保提貨後,不得以提示單據不符合信用
                                 狀規定或貨運單據彼此抵觸為由予以拒付」。

                                 為了解除貴行 (開狀銀行) 辦理擔保提貨,必須向航運公司或其代理行換
                             回擔保提貨書以解除擔保提貨保證責任之大前提下,簽覆如后:

                             一、由於押匯銀行所提示之押匯文件,並非信用狀所規定之全套正本之提
                                 單,而以 (Non-Negotiable Bill of Lading) 代替,若貴行予以接受押匯單

                                 據,提單副本無法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行換回擔保提貨書,貴行縱然付了

                                 L/C 款項,另需負擔保證責任,若有第三者合法提單持有人出現要求提
                                 貨,航運公司或其代理人必然持尚未換回之擔保提貨書要求保證銀行賠

                                 償,貴行必然會遭受損失,貴行若予拒付,受益人便無法取押匯款項,
                                 若提示銀行要求退還押匯文件,L/C 之受益人 (出口商) 在正本提單遺失

                                 情形下,無法持由開狀銀行退回 (Non-Negotiable Bill of Lading) 向航運公
                                 司或其代理人要求執行貨物之權利,在 L/C 款項開狀銀行未付之情形

                                 下,若有第三者(合法之提單持有者)出現,要求執行提單上之權利時,
                                 開狀銀行或保證銀行才不會遭受到損失。

                             二、依筆者經驗,第二案例通常在賣方強迫推銷才會發生,若超押的第
                                  二套文件進口商不予接受時,貴行可採行部分拒付之措施,亦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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