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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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進口押匯  283






                             險,故本質上係屬授信行為;因之對辦理進口託收之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
                             之客戶,託收銀行通常要求財務狀況良好,信用卓著,過去無不良紀錄者始

                             予承作。
                                 辦理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之手續。

                                1. 進口商應備妥下列文件:


                                  (1) 擔保提貨申請書,其簽章應與輸入許可證或借款契約書相符。
                                  (2)  擔保提貨書二份:需向船公司索取,加蓋與輸入許可證相同之印

                                      鑑。
                                  (3) 商業發票 (INVOICE) 副本,份數視進口商之需要決定。

                                  (4) 輸入許可證。
                                  (5) 提單副本 (NON-NEGOTIABLE COPY) 或副提單。

                                  (6) 進口託收之客戶應事先向代收銀行申請有關之授信額度。

                                2. 擔保銀行應辦之手續:


                                  (1)  核對進口商擔保提貨申請書及船公司之擔保提貨書與進口商提供之
                                      商業發票影本,提單副本及輸入許可證相互核對──諸如裝載船

                                      名、起卸港口名稱、貨品名稱、信用狀號碼、嘜頭、數量、價款
                                      等。

                                  (2) 即期信用狀 (SIGHT L/C)  有外幣墊款者,需由擔保銀行先收取墊款
                                      本息,如屬遠期信用狀者 (USANCE L/C) 墊款可暫緩收回,惟仍需

                                      辦妥受信申請時之批示條件,諸如徵提還款本票或定存單等。
                                      D/P,D/A 亦同。

                                  (3)  擔保銀行交付擔保提貨書:擔保提貨書經擔保銀行有權簽字人簽發
                                      後,擔保銀行除留存擔保提貨書副本,商業發票副本及其他有關之

                                      貨運單據副本一份外,將擔保提貨書正本及有關貨運單據,連同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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