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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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3. 信用狀尚未過期,但金額極小無再裝運進口之可能者。
在上述情形下,進口商向開狀銀行索取「信用狀項下保證金餘額退款通
知書」上蓋妥原留印鑑,附結匯證實書及輸入許可證第三聯 (免證進口
者免附)。如結匯證實書遺失,或無輸入許可證第三聯 (免證進口者免
附)。如結匯證實書遺失,或無輸入許可證而退匯金額係零星者,得視
情形填具切結書 (如附件),辦理退匯。
二、本題所稱,進口商已向開狀銀行申請辦理「擔保提貨」,經開狀銀行審
核有關文件及辦妥贖單手續後,由開狀銀行簽發「擔保提貨書」(各輪
船公司之格式不同),保證進口商提貨後,俟國外押匯銀行將提單正本
寄達後,及繳回輪船公司銷案,並承擔因「擔保提貨」而衍生的損害。
需知進口商憑開狀銀行所簽發之「擔保提貨書」向輪船公司或其代理
行,換取「小提單」(Delivery Order 簡稱 D/O),以辦理報關、查驗、繳
稅等通關手續後提貨,此純係開狀申請人與開狀銀行之信用擔保行為。
據此,雖然 L/C 之有效期限已逾期,開狀申請人因辦理擔保提貨付款之
責任確已履行,但由於交易對手─出口商不前往辦理押匯時,押匯銀行
不可能寄來貨運單據 (Shipping Document),這時開狀銀行無從取得提單
正本,持向輪船公司換回先前所出具之「擔保提貨書」,因此開狀銀行
對輪船公司之保證責任始終無法解除,故貴公司要求退還未用罄信用狀
之保證金,開狀銀行無從辦理。
三、為解決上述問題,貴公司需向出口商聯繫,將未押匯之 B/L 正本轉交給
開狀銀行,以便持向輪船公司換回先前所出具之「擔保提貨書」解除開
狀銀行對輪船公司之保證責任,從而貴公司即可向開狀銀行辦理信用狀
未用餘額保證金退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