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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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2.  根據開狀銀行收到的押匯單據得知:出口商辦妥押匯後,押匯銀行
                              即將押匯文件,寄送進口地之開狀銀行,再由開狀銀行通知進口商

                              贖單,從這些押匯單據中,進口商自可獲悉船名及有關資料。一般
                              而言,東南亞地區之進口,因押匯單據展轉處理,寄達常晚於船舶

                              到達日,進口商為防止增加倉儲費用,或購料急於提貨,通常向開
                              狀行辦理擔保提貨。其餘地區,大都可於船舶到達前收到單證,獲

                              悉裝船到貨之有關資料。
                            3.  根據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所發之到港通知書得知:出口商洽定艙位

                              時,列在托運單 (Booking Note) 上的到貨通知人 (Notify Party),通知
                              進口商準備辦理提貨。


                           若貴公司如予提貨時,從上述情況得知貨已到埠,而開狀銀行尚未收到
                           貨運單據正本,可憑自出口商寄來之押匯文件副本或船務代理行寄來之

                           抵港通知,先向開狀銀行先行辦理擔保提貨。故貴公司不得以未收到正
                           本提單致無法辦理提貨,延誤報關期限,遭海關依法拍賣,致發生損失

                           為理由,轉向開狀銀行抗辯,要求免付貨款。

                       二、以信用狀為付款方式之交易下,開狀銀行

                            1. 為防止單據遺失,通常在信用狀之條文明列下述條款:

                              “The negotiation bank must airmail the drafts and documents to us in two

                              consecutive lost.”意即開狀銀行要求押匯銀行,押匯文件要分兩次分
                              別寄出,萬一其中一套遺失,另一套仍屬有效,來函所問久未收到
                              單據應屬意外,若不幸全部遺失,開狀銀行可向委託之付款銀行查

                              證付款之情形,若該筆款項已被押匯銀行領取,可再向押匯銀行要

                              求補送押匯單據,若押匯銀行證明出口商確在信用狀有效期限內押
                              匯,且押匯單據完全符合信用狀之規定,雖然 L/C 已過期,開狀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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