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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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進口押匯  275


















                                 本公司開立信用狀向東歐某國採購鋼胚,事後據同業稱,供貨廠商信用

                             不佳,品質不良,正巧本國開狀銀行遲未收到國外寄來之貨運單據,致未辦
                             理贖單提貨。日前海關來函通知,該批貨物早已到埠並超過 35 天,依關稅

                             法規定,予以開驗,並定期拍賣,請問:
                                  1.  本公司可否以未收到開狀銀行之正本貨運單據為由,致無法辦理贖

                                     單、報關、提貨為由予以抗辯?

                                  2. 開狀銀行如未收到押匯銀行之貨運單據,L/C 過期後,本公司是否仍
                                     有付款之責任?或可否以貨物遭海關拍賣為由不予付款?
                                  3. 有何補救措施?





                             一、在國際貿易進口報關提貨之實務上,進口商對於進口貨物到埠之情形,
                                 可由下列 3 種管道得知。


                                  1.  根據出口商的裝貨通知 (Shipping  Advice)  得知:出口商將貨物裝出
                                     後,應將貨運單據副本寄送進口商或經由其代理商轉交進口商。尤

                                     其在進口商投保的交易條件下,如 FOB、CFR 等,在貨物未裝船

                                     前,出口商更應將裝運貨物明細、船名、預定開船日期、預定到達
                                     日期,及裝卸貨港口名稱電告進口商,故從這些資料再與進口地該
                                     船舶代理人聯繫,即可獲得確切的到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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