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P. 286

27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本公司向國外購買機器設備乙套,開立信用狀後賣方要求延後一個月交

                       貨,並修改信用狀,茲有下列問題,敬請示覆:
                            1. 申請辦理修改信用狀之手續如何?

                            2.  原信用狀之通知銀行距離遠連絡不便,要求另行指定通知銀行,是
                              否可行?





                           依據 UCP600 第 2 條「信用狀意指任何安排,不論其名稱或措辭為何,
                       其係不可撤銷且因而構成開狀銀行對符合之提示須兌付之確定承諾」,又第

                       3 條謂「信用狀係不可撤銷,即使其未表明該旨趣。」第 7 條 b 項「開狀銀

                       行自簽發信用狀起,即受其應為兌付之不可撤銷之拘束。」第 10 條 a 項
                       「除第三十八條另有規定外,信用狀非經開狀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即受
                       益人之同意,不得修改或取消。」

                           故不可撤銷之信用狀一經開出之後,進口商如需修改信用狀之條款,應

                       經所有利害關係人之全體 (開狀申請人、開狀銀行、受益人,如信用狀於保
                       兌者則包含保兌銀行) 之同意始生修改之效力。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