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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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本公司向國外購買機器設備乙套,開立信用狀後賣方要求延後一個月交
貨,並修改信用狀,茲有下列問題,敬請示覆:
1. 申請辦理修改信用狀之手續如何?
2. 原信用狀之通知銀行距離遠連絡不便,要求另行指定通知銀行,是
否可行?
依據 UCP600 第 2 條「信用狀意指任何安排,不論其名稱或措辭為何,
其係不可撤銷且因而構成開狀銀行對符合之提示須兌付之確定承諾」,又第
3 條謂「信用狀係不可撤銷,即使其未表明該旨趣。」第 7 條 b 項「開狀銀
行自簽發信用狀起,即受其應為兌付之不可撤銷之拘束。」第 10 條 a 項
「除第三十八條另有規定外,信用狀非經開狀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即受
益人之同意,不得修改或取消。」
故不可撤銷之信用狀一經開出之後,進口商如需修改信用狀之條款,應
經所有利害關係人之全體 (開狀申請人、開狀銀行、受益人,如信用狀於保
兌者則包含保兌銀行) 之同意始生修改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