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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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本公司最近因用料需求急需提貨,以開立信用狀方式向國外採購鋼胚,
故在開狀時加註特別條款“BILL OF LADING NEED TO SURRENDERED”但
開狀銀行拒絕,除非改為全額結匯 (FULL MARGIN) 請問理由何在?
一、在貨物運輸實務上,以 L/C 或 D/P、D/A 為付款方式辦理進口貨品時,
進口商前往航運公司提貨前,通常應到開狀銀行 (Issuing Bank) 或代收
銀行 (Collection Bank) 領取運送單據 (Transport Document) 後,始能辦理
提貨手續,惟今國際航運發達,從距離較近之地區如香港、日本、韓
國、菲律賓、新加坡等國進口貨物,或距離較遠的國家因出口商提前發
貨後遲延押匯或託收之情形,導致貨品業已到埠而運送單據正本尚未寄
開狀銀行之情事發生,在此情形下,進口商為節省船舶延滯費、海關倉
儲費,或因急需提取貨品應市或加工生產,往往要求開狀銀行或代收銀
行簽發「擔保提貨書」(Indemnity and Guarantee Without Bill of Lading) 憑
以持向航運公司或其航運代理人辦理提貨。
惟現代快輪運輸或飛機運輸快捷,國際間商品之運送時間大為縮短,尤
其是近距離國際貿易,往往一天內 (出口商尚未取得提單正本前) 貨物早
已抵達目的地,因此以往有些廠商為了爭取提貨時效,拿著正本提單趕
搭飛機,以便貨物抵埠時,可以馬上用正本提單辦理提貨事宜,此種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