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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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進口押匯 269
二、所謂即期信用狀即進口廠商除了開狀時自行結匯部分款項,其餘未結匯
金額於貨物運達時 (即出口商押匯後) 再完全結繳與開狀銀行,並負擔開
狀行墊款之利息,亦即信用狀規定賣方所簽發之匯票為見票即付者
(PAY AT SIGHT) 賣方向押匯銀行所提示之匯票即其所跟隨之單據完全
符合信用狀之條款時,押匯銀行於審核無誤後立即支付款項。
即期信用狀之開發除了全額結匯者外,乃係開狀銀行對信用狀申請人之
短期融資性質。在正常情形下,買賣雙方既以簽訂買賣合約,故於貨到
時應會付款贖單提貨,但在經濟動盪不安,物價、匯率波動甚鉅造成損
失或申請人財物情況拮据,均可能因而不贖單提貨,雖申請人不贖單但
出口商所提示之押匯單據符合信用狀條款時,開狀銀行仍應付款。據
此,開狀銀行為了確保債權,通常在信用狀條款上要求提單之受貨人
(CON-SINEE) 為開狀銀行 (ISSUING BANK) 若進口商 (開狀申請人) 不
贖單提貨時,開狀銀行才能掌握貨物之所有權,並予處分保障債權。
三、貴公司在開狀申請書上加註「電放提單可接受」(SURRENDERED B/L
IS ACCEPTABLE) 則意謂貨已電放給進口商,因此電放提單已失去了權
利證券之法律性,開狀銀行無法掌控物權之情形下,當然要求貴公司全
額結匯,方能接受開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