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P. 289

第六章  進口押匯  273






                                    (15)刪除原信用狀某條款:
                                        Delete the clause:“__________”

                                        The clause:“__________”deleted.

                             (三)修改時應注意之事項


                                  1. 修改之內容進口商應先和國外出口商取得聯繫,並經同意再予修改。

                                  2. 應注意是否需先修改輸入許可證,諸如:(1) 物品名稱之更改;(2) 金
                                     額之增加;(3) 單價之變動;(4) 輸出口岸之更改;(5) 受益人名稱、

                                     地址之更改;(6)  信用狀最後裝船日之延長超過輸入許可證有效日期
                                     者。(7) 輸入許可證明列之項目。

                                  3.  修改之內容有否涉及借款條件之變更,如有應事先向銀行申請辦理
                                     借款條件變更之手續,而後方得修改。

                                  4. 修改之內容以不違背信用狀統一慣例為原則。
                                  5. 修改之內容不得侵犯銀行權益。

                                  6.  受益人經國外代理行通知,請求修改時,須取得進口商書面答覆認

                                     可後始准辦理。

                             (四)修改費用之計收


                                  1. 修改手續費:(1) 修改信用狀內容;(2)  展延信用狀有效日期;(3) 信

                                     用狀金額之增加:請參照往來之外匯銀行所訂定之標準計付。
                                  2. 郵電費:請參照往來之外匯銀行所訂定之標準計付。

                             二、依據 UCP600 第 9 條 d 項


                                 「銀行利用一通知銀行或第二通知銀行之服務為信用狀之通知時,須使
                             用同一銀行為任何修改書之通知。」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