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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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進口押匯 267
單進貨方式,不僅造成人力與財力之浪費,而且常有差錯,為了彌補上
述缺點,在運輸實務上有「電報放貨」之提貨方式。
所謂「電報放貨」,即出口商 (託運人) 在趕時效之貨物交運後,將全套
提單正本不透過銀行押匯或託收情形下,請出口地之運送人 (船公司) 以
電報要求進口地之船務代理,在不交付提單之情形交付託運之貨物。為
了保障貨物相關所有人 (進出口商) 之權益,並維護運送人之權益起見,
在辦理「電報放貨」時,出進口商需分別在出進口地辦理下列各種手
續。
(一)出口商-出口地領取提單正本後,要求運送人電報放貨的流程。
1. 繳回全套 (Full Set) 提單。
2. 備妥切結書:表明其交運之貨物,因時間倉促,為爭取領貨時效,
委請運送人 (船公司) 拍發電報通知目的港之總分支機構或其代理
人,將其貨物交給提單上所指定之收貨人。
3. 運送人 (船公司) 接下電報放貨申請書並審查申請文件內容後,以電
報方式通知目的港之分支機構或其代理人。
(二)進口商-在進口地接獲運送人在目的港之分支機構或代理人之通知
後,提示下列文件,辦理提貨。
1. 出示提單所記載或電報所指示之受貨人之身份證明。
2. 備妥切結書,內容言明本公司確實係電報指示之受貨人,貨物領取
後如有任何糾紛情事悉由進口商負責,概與目的港之船公司或代理
商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