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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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進口押匯  267






                                 單進貨方式,不僅造成人力與財力之浪費,而且常有差錯,為了彌補上
                                 述缺點,在運輸實務上有「電報放貨」之提貨方式。

                                 所謂「電報放貨」,即出口商 (託運人) 在趕時效之貨物交運後,將全套
                                 提單正本不透過銀行押匯或託收情形下,請出口地之運送人 (船公司) 以

                                 電報要求進口地之船務代理,在不交付提單之情形交付託運之貨物。為
                                 了保障貨物相關所有人 (進出口商) 之權益,並維護運送人之權益起見,

                                 在辦理「電報放貨」時,出進口商需分別在出進口地辦理下列各種手
                                 續。


                             (一)出口商-出口地領取提單正本後,要求運送人電報放貨的流程。


                                  1. 繳回全套 (Full Set) 提單。

                                  2.  備妥切結書:表明其交運之貨物,因時間倉促,為爭取領貨時效,
                                     委請運送人 (船公司)  拍發電報通知目的港之總分支機構或其代理
                                     人,將其貨物交給提單上所指定之收貨人。

                                  3. 運送人 (船公司) 接下電報放貨申請書並審查申請文件內容後,以電

                                     報方式通知目的港之分支機構或其代理人。

                             (二)進口商-在進口地接獲運送人在目的港之分支機構或代理人之通知

                                    後,提示下列文件,辦理提貨。


                                  1. 出示提單所記載或電報所指示之受貨人之身份證明。
                                  2.  備妥切結書,內容言明本公司確實係電報指示之受貨人,貨物領取

                                     後如有任何糾紛情事悉由進口商負責,概與目的港之船公司或代理
                                     商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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