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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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進口押匯 279
本公司係歐洲某名牌化妝品之代理商,每季皆須依合約開狀向法國採
購,去年年底因貨已到埠,但開狀銀行尚未收到國外寄來貨運單據,因年關
已屆需貨甚殷,前往開狀銀行辦理「擔保提貨」。緣因,法國化妝品公司予
本公司售貨獎金,擬以貨款相抵,致 L/C 過期,未見押匯銀行寄單求償,然
因 L/C 已過期數月,本公司擬將先前開狀時繳付之開狀保證金 (MARGIN) 申
請退回,但為開狀銀行婉拒,請問:
1. 開狀保證金未用餘額,如何申請退回?
2. 為何開狀銀行不肯定退回保證金未用餘額?
3. 有何補救措施?
一、在本國進口開狀作業實務上,信用狀保證金之退還,通常在下列三種情
形下可以申請辦理:
1. 信用狀有效期限過後一個月:信用狀金額偶因特殊原因未能用罄,
其信用狀未用餘額已超過有效期限一個月後,始准予辦理退還未抵
用之保證金。
2. 所開出之信用狀因出口商缺貨或其他原因在信用狀有效期限內退回
者,進口商要求國外出口商寄還 L/C 正本,俟開狀銀行確認無誤
後,可依退匯手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