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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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入許可證交還進口商前往提貨。

                           副提單背書 (Duplicate Bill of Lading Endorsed by Banker),係進口商在避

                       免押匯文件傳遞延誤,耽誤提貨遂於申請開發信用狀時,洽請開狀銀行在信
                       用狀中規定三分之一套之提單,逕寄給進口商,此項提單又稱為「副提
                       單」,其餘三分之二套提單由出口商持向押匯銀行辦理押匯,開狀銀行為保

                       障其債權,必然在信用狀上規定「提單受貨人為開狀銀行」,進口商收到三

                       分之一套提單後,開狀銀行在提單背面簽名背書,進口商憑此經背書之三分
                       之一套提單向船公司提領小提單 (Delivery Order,簡稱 D/O) 辦理進口報關提
                       貨手續。

                           「擔保提貨」與「副提單背書」在銀行作業處理手續相同,唯一不同在

                       「副提單背書」時,銀行不再簽署「擔保提貨書」以「副提單」(Duplicate
                       B/L) 代替,副提單原係有效之全套正本之一,向船公司領貨後,另外兩份提

                       單已喪失權利 (海商法第 103 條第 1 項)
                           據此,押匯銀行送來之三分之二套提單亦無須再繳還船公司換回「副提

                       單」。
















                           本人在某外匯銀行服務,擔任進口部門之工作,根據工作經驗,進口廠
                       商開立信用狀,且已辦理「擔保提貨」後,押匯銀行隨後寄達之貨運單據與

                       L/C 規定不符或單據輿與單據之間不符合,依規定不得拒付,但本人碰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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