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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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船公司通知貨已到埠,但查詢開狀銀行稱「貨運單據尚未寄達」,如急

                       需提貨,有何補救措施?其手續如何?




                           信用狀方式進口之貨品,進口商欲提貨時,在正常情形下,應到開狀銀

                       行領取貨運單據 (SHIPPING DOCUMENTS),始能辦理提貨手續;惟今國際

                       海空航運發達,在距離較近之進口地區如香港、新加坡及日本等地,有時進
                       口貨品先到埠,而其進口商之正本貨運單據尚未寄達開狀銀行之情形發生。
                       此時,若進口商欲節省海關倉儲費用,或急需提取貨品時,可要求開狀銀行

                       先發擔保提貨書 (INDEMNITY  AND GUARANTEE DELIVERY  WITHOUT

                       BILL OF  LADING)  或以進口商由賣方直接收到之「副提單」(DUPLICATE
                       B/L) 給予背書,憑以持往船運公司或其代理行辦理提貨。

                           以付款交單 (D/P) 或以承兌交單 (D/A) 等託收方式進口物品,在正常情
                       形下,係國外寄單銀行 (或稱託收銀行) 將貨運單據送達代收銀行 (進口地之

                       銀行) 後,依其委託書上所訂之事項辦理;惟因託收方式之進口物品,在代
                       收銀行尚未接到國外寄單銀行之單據,而進口商持有貨運單據之副本,而急

                       欲提貨,向代收銀行申請簽發擔保提貨書時,由於代收銀行事先對該等託收
                       案之指示條件無法查知,金額未能確定,對代收銀行責任言,銀行對船運公

                       司之擔保責任等於是一種無確定範圍之要求時,代收銀行即應自行承擔其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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