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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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進口押匯  285






                             個頭疼問題請釋疑。
                                 第 1 案:L/C 規定「應提示全套,清潔,已裝船之海運提單」但押匯銀

                             行寄來的文件為「提單副本 (NON-NEGOTIABLE B/C) 」理由係「提單正本
                             遺失,進口商同意以副本押匯」。

                                 第 2 案:本行辦理擔保提貨時,進口商所提供一份提單影本及商業發票
                             副本皆符合 L/C 規定,事後押匯銀行合併另一貨運單據超押,本行向進口商

                             查詢,但進口商不同意接受另一超押文件。




                             前言:

                                 以開發信用狀辦理進口貨品時,進口商前往航運公司提貨前,在正常情

                             形下,應先至開狀銀行贖單領取貨運單據 (Shipping Documents)  後,始能辦
                             理報關及提貨手續,惟今國際航運發達,從距離較近之地區如香港、日本、
                             菲律賓及新加坡等地進口貨物時,時有貨品已到埠,而其進口之正本貨運單

                             據尚未寄達開狀銀行情事,在此情形下,進口商為了節省船舶滯延費,海關

                             倉儲費或急需提取貨品應市或加工生產,因而往往要求開狀銀行簽發「擔保
                             提貨書」(Indemnity and Guarantee Delivery Without Bill of Lading),憑以持往
                             航運公司或其代理行辦理提貨。

                                 茲將進口商向開狀銀行申請簽發「擔保提貨書」之手續說明如下:

                             一、進口商應備妥下列文件:


                                  1. 擔保提貨申請書一份 (表格可向開狀銀行索取),(如附件一) 填妥內容
                                     後由進口商簽章,其簽章需與輸入許可證,免證者與「出進口廠商

                                     登記卡」(免證進口) 相同之印鑑。
                                  2. 擔保提貨書 (如附件二)  二份,表格向航運公司索取,並加蓋與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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