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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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一、進口商方面應備妥下列文件:
1. 擔保提貨申請書一分 (表格可向開狀銀行索取),填妥內容後簽章,其
簽章需與輸入許可證或借款契約書相符合。
2. 擔保提貨書二分,表格向航運公司索取,並加蓋與輸入許可證相同
之印鑑。
3. 商業發票 (Commercial Invoice) 副本,份數視進口商之需要而定。
4. 輸入許可證第五聯 (開狀後已由開狀銀行保管),免輸入許可證貨品則
免附。
5. 提單副本 (Non-Negotiable) 一份。
二、開狀銀行方面簽發擔保提貨書:
1. 將開狀申請人所提出之擔保提貨書申請書、擔保提貨書、商業發票
副本、提單副本及輸入許可證等文件,與原開發之信用狀內容或其
他貨運單據副本內容,諸如裝載船名、起卸港口名稱、貨品名稱、
信用狀號碼、嘜頭 (Shipping Mark)、數量、價值等項……加以核
對。
2. 如屬即期信用狀又有外幣墊款者,需由開狀銀行收回墊款本息,如
屬遠期信用狀者墊款可暫緩收回,惟仍需辦妥授信申請時之批示條
件,諸如徵提還款本票或辦妥物權設定後簽發擔保提貨書。
3. 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交付擔保提貨書:擔保提貨書經保證銀行有權
簽章人簽發後,保證銀行留存擔保提貨書副本、商業發票,及有關
單據等各一份外,將擔保提貨書正本、商業發票、輸入許可證,及
有關貨運單據等交還開狀申請人持往報關、提貨。
4. 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俟接到押匯銀行送來之貨運單據正本,即將提
單正本經有權簽字人簽字,並添附「擔保提貨解除通知書」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