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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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1.  請貴公司以合法之提單持有人之身分向船務公司或其代理公司具文
                              聲明提單遺失。

                            2.  向管轄本案地方法院聲請請公示催告船務公司或其代理公司禁止提
                              貨命令。

                            3.  聲請人以法院收件收據及聲請禁止提貨命令之聲請狀副本,送交船
                              務代理公司。

                            4.  前項公司催告經裁定後,聲請人將登載該公示催告裁定之報紙一份
                              送船務公司或其船務代理。


                           經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後,聲請人檢附法院除權判決書,會同開狀銀
                       行送交船務代理公司,以換回原代收銀行所出具之「擔保提貨書」。
















                           本人在報關行工作,為協助進口貿易商開狀、贖單、報關、繳稅及提貨
                       等工作,有時正本提單尚未送達開狀銀行,但貨已到埠,進口商急需提貨,

                       常向銀行申請辦理「擔保提貨書」,有時銀行同意,有時不同意,請問,銀
                       行不接受「擔保提貨」之情形有哪些?請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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