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P. 319

第六章  進口押匯  303






                                     件時,保證付款之承諾書,若進口商辦理擔保提貨金額超逾 L/C 及
                                     核准額度時,已越逾授信條件,銀行無法保證付款,若銀行不查予

                                     以擔保提貨,未來押匯銀行求償之金額大於 L/C 及授信總額時,開
                                     狀銀行無法拒付,必然造成困擾。


                             (二)D/P、D/A 項下之擔保提貨


                                  1.  進口商在保證銀行未有「保證」之額度:在進口託收之業務中進口
                                     地之銀行 (代收銀行),依委託銀行之託收指示書之指示辦理外,並

                                     無保證付款之責任,但受進口商要求辦理 D/P 或 D/A 之進口擔保提
                                     貨後,必須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負責轉提單正本提回「擔保提貨

                                     書」之責任,據此,進口商在銀行無「擔保提貨」之額度時,銀行
                                     不會同意辦理「擔保提貨」手續費。

                                  2.  進口商提示之 B/L 影本受貨人非保證銀行:在進口託收實務上,出
                                     口地之委託銀行為掌握貨物之所有權,通常會要求出口商裝貨時將

                                     B/L 之受貨人直接指名給進口地之代收銀行,或由委託銀行背書後

                                     再指名背書給代收銀行,然後再將貨運單據逕寄進口地之代收銀
                                     行,若擔保提貨時,「保證銀行」無法確認其係 B/L 之受貨人或背

                                     書人時,使無法確實掌握 B/L,事後換回「擔保提貨書」有困難,
                                     當然拒絕辦理擔保提貨。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