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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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本公司委託國內某外匯銀行開立即期信用狀乙紙,向美國某廠商購買原
                       料,押匯文件到達後經開狀銀行通知,本公司隨即前往辦理還款贖單。未

                       久,本公司接到開狀銀行通知,要求本公司補繳延遲利息,其理由係「國外
                       押匯銀行依信用狀指示,以電報向補償銀行求償,但未即時獲得補償,依

                       2007 年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13 條 c 項之規定向開狀銀行請求延遲利
                       息」。本公司在辦理還款贖單時,已依開狀銀行之規定繳付墊款之本金及利

                       息,無任何延遲之情形,請問該筆延遲利息責任誰屬?




                           依據 2007 年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13 條 c 項之規定:「若補償銀

                       行未能於一經請求即予補償,開狀銀行不得免除其應為之任何義務」。
                           據此,國外押匯銀行依信用狀指示向補償銀行求償,未即時獲得補償

                       時,不論其原因或理由為何,開狀銀行負責對押匯銀行辦理補償。
                           為避免上述之情形發生,在實務上,開狀銀行受託開發信用狀時,選擇

                       以 Re Form 為求償方式時 (開狀銀行委託第三家銀行付款) 於開發信用狀時,

                       都立即將補償授權書寄送補償銀行,以供辦理補償之依據,如以電報開發信
                       用狀時,則以電報向補償銀行發出補償請求避免補償銀行遲未接獲郵寄授權
                       書之情形而拒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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