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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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進口押匯  299






                             一、前言

                                 以開發信用狀方式辦理進口貨品者,在正常情形下進口商前往航運公司

                             提貨前,應先至開狀銀行贖單領取貨運單據 (Shipping Documents)  後,始能
                             辦理報關,提貨手續,惟今國際航運發達,從距離較近之地區如香港、日
                             本、菲律賓、新加坡等地進貨物時,時有貨品已到埠,而其進口之正本貨運

                             單據尚未寄達開狀銀行情事,遇此情形,進口商或因為了節省船舶滯延費、

                             海關倉儲費或因急需提取貨品應市或加工生產,因而往往要求開狀銀行簽發
                             「擔保提貨書」(Indemnity and Guarantee Delivery without Bill of Lading),憑
                             以持往航運公司或其代理行辦理提貨。

                                 茲將進口商向開狀銀行申請簽發「擔保提貨書」之手續說明如下:


                             (一)進口商應備妥下列文件


                                  1. 擔保提貨申請書一份 (表格可向開狀銀行索取),填妥內容後由進口商
                                     簽章,其簽章需與輸入許可證、免證者與「出進口廠商登記卡」之

                                     印章或銀行借款契約書相符合。
                                  2.  擔保提貨書二份,表格向航運公司索取,並加蓋與輸入許可證或

                                     「出進口廠商登記卡」(免證進口) 相同之印鑑。
                                  3. 商業發票 (Commercial Invoice) 副本,份數視進口商之需要而定。

                                  4. 輸入許可證 (開狀後已由開狀銀行保管),免輸入許可證貨品則免附。
                                  5. 提單副本 (Non-Negotiable) 一份。


                             (二)開狀銀行方面簽發擔保提貨書


                                  1.  將開狀申請人所提出之擔保提貨申請書、擔保提貨書、商業發票副

                                     本、提單副本及輸入許可證等文件,與原開發之信用狀內容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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