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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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3) 補發之擔保提貨書上為提醒航運公司或其代理人注意,通常載明
                                  「本件係由原貨主聲明遺失後補發」。

                       二、在一件擔保提貨書表示一份提單之情況下,銀行在補發擔保提貨書,必
                           先向航運公司或其代理行查證,進口商聲明遺失之擔保提貨書是否已提

                           示提貨,俟航運公司或其代理行確認遺失之「擔保提貨書」尚未提示
                           後,方可受理補發申請。據此,補發手續快慢,端視航運公司或其代理

                           商函覆作業情形而定。
                       三、在辦理申請補發擔保提貨書完妥前,貨運單據正本雖已送達開狀銀行,

                           但開狀銀行無法向航運公司或其代理行換回原先核發之「擔保提貨
                           書」,是以,補發手續仍應辦妥。
















                           本公司以 D/A 方式向新加坡進口化學原料乙批,因貨已到埠,貨運單據
                       未寄達國內代收銀行,因需料甚殷,乃持出口廠商寄來之貨運單據副本

                       (NON-MEGOTIABLE SHIPPING DOCUMENT)  到代收銀行辦理擔保提貨,

                       但出口商未查,將提單正本逕寄本公司,但本公司貿易部同仁認為貨已領
                       回,正本提單已失效而自行撕毀,故無法將正本提單擲還委託銀行,請問,

                       本公司該如何處理,方能解決代收銀行 (保證銀行) 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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