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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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進口押匯  301






                                     則船公司可以安心交付貨物。
                                  2.  擔保已裝運之特定貨物:擔保提貨乃進口商未取得正本提單而貨已

                                    到埠,委由銀行出具「擔保提貨書」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行先行取貨
                                    之行為,事後保證銀行取得正本單據時,再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行換

                                    回「擔保提貨書」以解除其保證責任,據此,保證銀行在出具「擔
                                    保提貨書時」必先確認,「擔保提貨書」之內容是否與進口商提示

                                    之商業發票副本、提單副本與原開發之信用狀內容,加以核得無誤
                                    後方發給進口商辦理擔保提貨,事後提單正本到達保證銀行時,保

                                    證銀行方能持提單正本順利換回與保證內容與提單正本相同之「擔
                                    保提貨書」,若保證銀行在出具「擔保提貨書」前未審慎檢查,事

                                    後在發現張冠李戴時,縱然保證銀行持有 B/L 正本,但其內容與

                                    「擔保提貨書」保證內容不符,船公司當然不會退還,「擔保提貨
                                    書」保證銀行之保證責任就無法解除。
                                  3. 擔保提貨後,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不得以押匯銀行提示之貨運單據

                                     內容不一致,或不符信用狀規定等理由拒付。上述擔保提貨作業過

                                     程得知,擔保提貨書係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向航運公司或其代理行
                                     簽具之保證書,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未以正本提單換回擔保提貨書

                                     前,簽具擔保提貨書之保證銀行仍負有保證責任,據此,進口商辦
                                     理擔保提貨後,押匯銀行寄來之貨運單據表而顯示彼此抵觸者,或

                                     表面所示與信用狀條件不符,而予拒付時,依據 UCP600 第 16 條 c
                                     項之規定要通知押匯銀行,並敘明該等單據正留候提示人處置,或

                                     是退還提示人。由於單據正留候提示人處置或退還提示人,開狀銀
                                     行 (保證銀行) 便無法持提單正本向航運公司或其代理人換回擔保提

                                     貨書,保證責任便無法解除,日後提單權利人予向航運公司執行提
                                     單之權利領取貨物時,航運公司或其代理人必然依擔保提貨書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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