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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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二、可轉讓信用狀疑難問題及解析
















                           本公司收到乙張可轉讓信用狀,擬轉讓給工廠,茲有下列疑慮,敬請釋

                       疑:
                            1. 可轉讓信用狀之第一受益人可否在任何一家銀行辦理轉讓手續?

                            2.  若信用狀規定以開狀銀行為付款銀行,另載明通知銀行為轉讓銀
                              行,本公司應向哪一家銀行申請辦理轉讓?





                       一、依據 UCP600 第 38 條 b 項前段規定:

                           就本條而言:

                           「可轉讓信用狀意指特別敘明其係「可轉讓」(transferable)  之信用狀;
                       可轉讓信用狀得依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 之請求,使其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

                       人 (第二受益人) 使用。」
                           意即信用狀要辦理轉讓信用狀上要有 (Transferable) 字眼,L/C 才可辦理

                       轉讓。
                           又 UCP600 第 38 條 b 項中段:

                           「轉讓銀行意指轉讓信用狀之指定銀行,或信用狀可在任何銀行使用之

                       情形,指經開狀銀行特別授權辦理轉讓且轉讓信用狀之銀行。開狀銀行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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